欺騙他人錢財屬于什么罪
法律分析:屬于詐騙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集資詐騙從犯是如何量刑的
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然而犯集資詐騙的罪犯,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集資詐騙從犯獲刑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關于非法集資從犯怎么判刑,首先,要根據非法集資的數額來確認主犯的基準刑。在此基礎上,根據該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最高可以比主犯減一檔刑罰處罰。
二、集資詐騙的認定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無此目的,其行為屬于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為人為獲得集資款而行意夸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后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并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為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這樣,本罪客觀行為不僅要有詐騙的方法,而且還要有非法集資的行為,詐騙方法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他人用以集資的錢財,而不是他種用途的財物。當然,從詐騙行為的本質來講,其應當包括詐騙他人集資的行為在內。這樣就使得本罪行為為詐騙罪的行為所包容,形成兩者之間的包容與被包容的法條競合的關系,根據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沒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定罪量刑。對于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金額多少才會判刑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才會被判刑。
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集資罪量刑標準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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