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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瑣事互相毆打,期間持刀捅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張志軍被執行死刑 他都犯了哪些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08 18:14:38

中學生在校持刀傷人,應受到什么處罰?

中學生,13-16周歲?
一、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即處于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即根據法律規定: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已滿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正當防衛致人輕傷,會被判刑嗎?

因為對方擾民,我家鄰居和對方發生爭吵,我去拉架,結果被磚頭把頭給拍了。。。然后在防衛的過程中,把對方的鼻梁骨打折,請問,我要負什么責任?會被判刑嗎?

正當防衛導致的輕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會被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昨天于海明連說三個“感謝”!

于海明的反擊行為為什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昨天昆山警方給出了解釋,同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權威解讀。

死者醉駕,同行男子參與毆打被拘十日

昆山警方通報,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昆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于海明,男,41歲,陜西省寧強縣人,暫住昆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7秒反擊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

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經法醫鑒定,劉海龍身中5刀。

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防其喊人報復

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同伴說

于海明同事:

駕駛員一出來就上來打人

當時,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離現場十幾米的地方等紅燈,他目睹了整個過程。小柯說,從駕駛室里出來的人(劉海龍)沖過來就打,“他(于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然后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后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劉海龍同伴:

看于海明提著刀,我恐懼了

寶馬車上的劉某某說,劉海龍沖向于海明,他是準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后來看到是于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來那個人(于海明)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行為定性

為何屬正當防衛,警方通報詳釋主要理由

于海明的行為到底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通報中給出了明確的定性:屬正當防衛。

警方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撤銷立案,立即釋放!

于海明哽咽,連說三個“感謝”

案發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對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昨天,昆山市公安局決定,因犯罪事實不成立,撤銷于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昨天接受采訪時表示,立即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對于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得知這一結果后,昨天于海明哽咽著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反殺案”定性:正當防衛 不負刑責

酒后持刀捅人的大腿一刀,怎么判刑?

  1、如果是輕傷以上,涉嫌刑事犯罪;
  2、如果是輕微傷,則屬于治安案件;
  3、法律依據:
  1)《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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