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 后,當事人應該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確實很煩惱在車禍后沒錢賠償怎么辦的話,就主動與對方通過協商來解決賠償。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處理賠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依法保全對方的財產。 在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如果仍不能自覺履行的,會由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 在執行中,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執行措施,同時可以將被執行人錄入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制裁措施;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妨礙執行行為的,執行法院可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或罰款的制裁措施。 如果確實因經濟能力問題而暫時不能執行完畢的,也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再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車禍對方負全責沒錢賠的,處理如下:
1、如果肇事方有繳納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可以將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2、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作出執行比如收回固定資產進行拍賣。如果沒有財產可以中止執行,待日后有財產后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那個車禍沒錢賠償怎么辦,關于賠償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要是協商解決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訴,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有保險的話,一般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交強險的最高賠付金額是12.2萬,但不同傷殘情況下賠付的最高額不一樣。另外,不同的保險,賠償的范圍會有所不同,因此保險賠付會和保險險種有關系。保險公司應當在限額內先承擔責任,之后不夠的才由雙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承擔責任。賠償義務不會因為目前沒有賠償能力就可以不用賠的。當賠不起的時候,受害方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院判決書下來后,根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一旦申請執行的話,就是什么時候有財產什么時候履行賠償義務,執行的財產性質可以是賠付方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等。另外賠不起的話受害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