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典中沒有這這個概念,只有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按照學理上說就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應當或可以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主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3、盲人;4、聾啞人。
法律客觀: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如下規定:1、如果是無刑事責任能力說明其實施違法行為時完全不能辨別、控制自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的;2、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說明當事人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識別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可以”就是可以從減也可以不從減,這個完全由管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考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后果、自首表現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權。
由于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定的人只有有限的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盲人或又聾又啞的人,因有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有限,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因此法律一般規定為只有限制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指某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限制責任能力人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和無責任能力人。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限制責任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大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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