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從輕處理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并不是所有老年人犯罪的都從輕處罰,只有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才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任一種或多種情況時,都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倘若犯罪嫌疑人存在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法院就必須從輕處罰。而“可以”則是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酌情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也可以不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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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年齡在七十五周歲以下的老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是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理論上說,60周歲以上的行為人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罪,有可能被判刑(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能不被判刑(自訴案件,不告不理,當事人可以和解)。輕傷害案,屬于自訴案件,不告不理,一般由法院管轄。當事人之間可以和解,也可以通過有關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和解不成,受害人堅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0歲以上的人犯法的,仍應對其所做出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理。如果行為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其構成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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