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怎么處罰,要看主體身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可能構成貪污罪或者受賄罪,或其他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主體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至于后續的處罰,要根據罪名的不同來看。
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內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詐騙別人200元,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會被處以拘留和罰款的處罰。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分析
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財物,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物。利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偽造證件,騙取結婚的,不構成本行為。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完全虛構。隱瞞真相,是指對被侵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財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是詐騙行為區別于盜竊、敲詐勒索、搶劫等行為的主要特征。由于行為人采取了欺騙手段,被侵害人并不清楚其財產權受到侵害,一般還誤以為行為人在幫他人辦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財物,實質上是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詐騙他人財物的形式、手段多種多樣,其手段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騙取財物;偽造、涂改單據,冒領財物偽造公文、證件,騙取財物;以幫助看管、提拿東西為名,騙取財物;以戀愛、結婚、介紹工作等名義相誘惑,騙取財物;以組織和利用組織等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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