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 故意傷害罪 ,是指行為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健康的行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剝奪他人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身的人體組織的完整和人體所有器官、肢體的完整和正常活動的權利。 構成故意傷害罪 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二、行為人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暴力方法,但有時也表現為非暴力方法,既可以是對他人身體直接實施打擊,也可以是間接使人傷害。該罪為結果犯,只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的既遂。以傷害造成的后果為標準,傷害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死3種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虐待被監管人、聚眾“打砸搶”等致人傷殘的,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行為人實際上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后果;3、已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4、行為人故意傷害的是特定人的身體健康。三、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會因此而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四、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具體指人體各器官、肢體的完整和正常活動。而 尋釁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也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二、尋釁滋事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三、 尋釁滋事罪的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四、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主要區別是,一、二罪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有重要差別。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則是多樣的。尋釁滋事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積極希望并促使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犯罪動機是耍威風、取樂等。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不可見的。二、客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在1、犯罪對象的不同。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就是沒有特定的對象,想打就打,不講原因,沒有理由,有時以看不慣為由也打,以此顯示其橫行和無法無天。故意傷害則不同,行為人要傷害的對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頭,以此滿足其動機。2、犯罪場所也有不同,尋釁滋事行為人一般在公共場所進行,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滿足其虛榮心。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以傷害到被害人為目的,為了逃避打擊,往往選擇場所都比較秘密。3、其他方面,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一般自己動手,或不顧忌被害者知道是其所為,甚至希望被害人知道,以樹其“霸主”形象。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不希望被害人知道是其所為,所以常常雇兇傷人,自己幕后指揮。后果上,尋釁滋事罪通常要“情節惡劣或嚴重”,在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中一般是“多人多次”,不需要被害人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故意傷害罪起碼要輕傷以上才構成。總之,脫胎于舊刑法“流氓罪”的尋釁滋事罪,仍脫不了“藐視社會法紀,破壞社會秩序,針對不特定的人尋釁滋事,從中尋求精神刺激”的胎記。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種情況: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三、侵犯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四、犯罪行為造成人體傷害限度不同。尋釁滋事罪僅限于造成人體輕傷的后果,故意傷害罪造成人體傷害的結果則分輕傷、重傷和死亡3種。看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關鍵是如何界定"隨意毆打他人"中的"隨意"之意"、如何界定“公共場所秩序”。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隨意"成為毆打他人構成犯罪的一個必備要件。實踐中界定"隨意"主要應考察以下兩方面因素:一是動機,看刺激行為人實施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沖動是什么,是出于故意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逞強斗狠,抖威爭霸或發泄不滿,打人取樂,尋求刺激,還是出于其它的動機;第二,看所謂的"事出有因",若行為人辯解毆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應考察是否屬實,對于那種為毆打他人而尋找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和"理由",這是不能成其為"原因"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辯解的"事出有因"只能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此時的"事出有因"就是不客觀、不屬實的。如何界定“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罪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典已明確把尋釁滋事罪納入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中的第一節,即 擾亂公共秩序罪 之中,雖然目前理論界對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存在一定分歧,但公共秩序顯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從立法的角度講,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共有35個罪名,并不以犯罪地點發生在公共場所為構成要件,公共秩序應當是人們在長期的生存實踐中,基于公共生活關系而逐漸形成的有條不紊的狀況,是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場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場所的秩序。本案被害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享有正常生活的權利,享有其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享有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但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均侵犯了被害人的上述權利,本案的犯罪客體正是公共秩序,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處罰 犯尋釁滋事罪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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