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傳的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能適用拘傳。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應當經人民法院院長的批準,采用拘傳票的方式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在拘傳票上簽字。在實際拘傳之前應當先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爭取其主動到庭果其經過批評教育后仍然不主動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拘傳其到庭。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拘傳持續時間最長是多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拘傳的規定有哪些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在采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采取拘傳的方法。采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2)對于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現場或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3)對犯罪嫌犯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證明信。2012年《刑事訴訟法》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口頭傳喚適用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只需出示工作證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就可以進行口頭傳喚,而不需要其他的證明文件。(4)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別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5)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在司法人員采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而且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疑問,歡迎到網進行律師咨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七十五條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并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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