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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采挖野生蘭花草屬于違法行為,保護野生蘭花人人有責,野生蘭花屬于我國重點保護植物,亂采濫挖野生蘭花,會導致部分野外種群頻危,影響生態環境。
非法采挖、銷售、收購野生蘭花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罪,可能會被刑拘。”各地主管部門已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挖及販賣野生蘭花的行為,大家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不要以身試法,應共同抵制亂采濫挖野生蘭花的行為,呼吁和組織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到保護野生蘭科植物的行動中來,讓蘭花這一珍貴的植物資源在山野中自由生長。
明白保護綠水青山就是留得金山銀山的道理。下面是2022年以來發生的3起非法采挖野生蘭草被刑拘案件,每一個人看完都應時刻保持警醒。
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城區森林派出所根據群眾舉報,稱有人在水北鎮下坪村后山采挖野生蘭花。接報后,在水北派出所配合下,森林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現場展開調查,并成功將已經采挖完野生蘭花下山的馮某和洪某抓獲,當場查獲野生蘭草500多株。
迫于壓力,另外兩名嫌疑人于次日主動投案自首,并上繳非法采挖的野生蘭花。后經相關司法鑒定所工程師鑒定,確認該4人采挖的700余株野生蘭花均為寒蘭,屬蘭科蘭屬植物。4人的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目前邵武市公安局已立案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這起案件也成為自2021年9月,蘭花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以來,福建省破獲的非法采挖野生蘭花第一案。該案的辦理,不但有效保護了森林資源,更給養花愛好者上了一堂法律課。
河南盧氏縣農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蘭草,回家路上被當地森林公安查獲。2016年12月,盧氏縣法院認定秦某挖的蘭草是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
此事曾引發熱議,日前有了新進展。
“我想挖回來栽家里,開花能有點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今年5月10日他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再審該案,判其無罪。
5月23日,盧氏縣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經審查,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被行政處罰后又被公訴,采3株蘭草獲刑
該案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辦理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采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
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法院認為,秦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
《河南法制報》曾在2017年4月報道過該案。該報道稱,秦某采挖蘭草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這一行政處罰信息被當地檢察官發現后,該案“上升”為刑事案件。
報道稱,2016年8月29日,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臺上的這一行政處罰信息時,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遂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該通知書后,依法對秦某立案偵查,并順利移送起訴。
2016年12月22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下達一審判決,判秦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
申請再審請求判“無罪”,法院決定再審
該案案情公開后,引發了公眾熱議。該判罰是否過重?秦某是否故意盜采?
2017年4月報道,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侯王勇介紹了相關案情。
“2006年盧氏盜挖蘭花情況嚴重,主要是外地人,像南川、陜西的人都來挖,當時網上炒作這個蘭花最貴有400萬左右。盧氏盜挖非常嚴重,直觀判斷,我們辦案的都知道是蕙蘭,但在辦案中必須得鑒定。4月22日查獲,4月29日接到群眾舉報,向森林公安了解情況,正好是鑒定結果出來的時間,所以我們發了立案通知。”侯王勇稱。
侯王勇在上述報道中介紹,當時秦某被森林公安查獲時,還有兩個同行的人,其中一個供述自己從2015年開始就以販賣蘭草牟利,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是單獨行為,另案處理,但從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證,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實際是蘭草。
“一起的這個人叫秦帥,秦帥供詞非常穩定,他說‘我聽說這個蘭花非常值錢,2015年開始陸陸續續在盧氏的境內挖了應該是52株,為了掙錢販賣蘭花。’在院子里查獲了幾十株蘭花,都有筆錄,秦帥判有期徒刑一年。從秦帥這里也印證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侯王勇稱。
對此,5月24日,秦某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當日他確實是和秦帥一同回家,途中他在路邊挖了3株蘭草,他知道秦帥賣過蘭草。“也就賣個十塊二十塊,我們這山上不缺這個(蘭草),到處都是。”
報道稱,對于盧氏縣法院認定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國家林業局稱,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官方只發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并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該案一審判決發生效力后,秦某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判其無罪。“我想挖回來栽家里,開花能有點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說。
再審決定書顯示,2018年5月10日,秦某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判決申訴人無罪。
野生蘭花看似平常,但未經批準非法采挖、運輸、出售等行為會觸犯刑法。近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以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采挖野生蘭花的被告人崔某管制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蘭11株。這是安徽法院判決的非法采挖野生蘭花第一案。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崔某同李某、張某前往涇縣汀溪鄉某山場采挖冬筍。崔某在山場發現了野生蘭花,在未辦理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隨身攜帶的鋤頭采挖野生蘭花11株,并帶回家用三個花盆栽種,后被人發現并舉報到涇縣林業局。2022年2月15日,涇縣林業局將該案相關材料移送涇縣公安局。涇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崔某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鑒定,崔某采挖的野生蘭花為春蘭,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非法采挖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野生春蘭,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且尚未造成春蘭損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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