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于自首。
“自首”是一個法律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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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對象
一、司法機關,是指對犯罪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公安派出所、檢察室、派出人民法庭等。這些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力與犯罪進行斗爭的專門機關,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也是自動投案的首選機關。
另外,國家安全機關作為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作斗爭的專門機關,也應包括在司法機關范圍之內。
二、單位、組織或個人
1、犯罪嫌疑人系在職、在崗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所在單位投案。
2、犯罪嫌疑人系城鎮無業居民,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投案。
3、犯罪嫌疑人系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民及農村個體手工業者等,可以向其所在的鄉村基層組織如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等投案。
4、犯罪嫌疑人系在校或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其就讀的學校或者其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投案。
5、犯罪嫌疑人還可以向其他有關負責人員即某些個人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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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www.baidu.com/link?url=hHrY_OJ5764s1BDqpe_GbgfkYWKaiDebrpPfrdaHKTnlOh7UBNq3hFOhG1zPP_ls7e38IKcpqEA8DHNto-Jogm8njx9C144OcpIArI0Hc93IDqCqKX1tL7BchXs-hstt&wd=&eqid=eddafbcc0005f558000000065d5bd56f"target="_blank">百度百科-自動投案
法律分析:自動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雖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傳訊、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緝期間,主動投案的行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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