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留人是什么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犯,而是實害犯。現實的自由主要包括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從一定場所離開的自由以及在場所內的身體活動自由。
一、非法拘禁加重情節有哪些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游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1、首先是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是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國,對逮捕、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對違犯者,應當依法懲處。
3、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時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必須是故意實施的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38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什么行為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一)關于“拘禁”。 所謂“拘禁”,原指把 逮捕 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于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于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采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于拘禁行為。 從行為樣態來看,拘禁行為大多表現為積極作為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 (二)關于“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 非法拘禁 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 綁架 、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我們認為,從純客觀行為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例如,為索取 債務 而捆綁 債務人 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于“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二、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 傷殘 、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看完上文內容后,相信您對有關“什么行為會構成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因此,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則要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有哪些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
本罪的特征如下:
1.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作為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辨認控制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故能夠行走的幼兒、精神病患者均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屬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使用欺詐方法剝奪他人自由的,如果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識,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合法行為。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屬于非法拘禁。
2.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危害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但不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當前,出于迫使他人償還債務的動機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比較突出,應嚴格依法處理。
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有四個構成要件,具體是: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2、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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