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刑事處罰是什么
法律分析: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駕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酒駕和醉駕處罰規定: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酒駕的標準:
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飲≥20,
酒駕要坐牢嗎
醉酒駕駛一般都是要坐牢的,刑法中關于醉酒駕駛所定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涉嫌醉酒駕駛的這部分駕駛員經查證屬實以后,一般會判處1到6個月左右的拘役,被判處拘役的都是要在指定的場所服刑的。但是,有少部分情況比較特殊的醉駕的情形不需要坐牢,比如治病救人型。
一、駕駛員醉酒駕駛要坐牢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其中駕駛車輛人員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才是屬于醉酒駕駛。 所以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規定的數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這樣一般是會被判處一至六個月內的拘役。 但是在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第一條中第三款對于最新醉駕的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屬于顯著輕微情形的只有6種,分別是挪動車位、救治病人、在車上睡覺休息、隔時醉駕、車子尚未駛出以及被醉駕追尾。主要涉及其六種情形才不會被判刑。 所以說,在有醉駕行為的時候,其實就目前的規定來看,并不一定就必須要坐牢。二、醉駕刑事處罰: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大家必須要知道,醉酒駕駛不需要坐牢的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駕駛員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去醉酒駕駛,而是在當時的那種情形下別無選擇或者說根本就沒有想在醉酒的狀態下駕車行駛。否則的話,就算酒精含量剛剛達到了80毫克,也是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證醉駕怎么處罰能判多久?
根據醉駕的不同情況,對醉酒駕駛人處以不同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被依法處以刑事處罰: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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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危險駕駛罪怎么判
法律主觀:
危險駕駛罪是包含了酒駕、在道路上追逐競駛以及超速等行為,這些行為的產生將有可能會引起交通事故甚至還會導致損害人身安全的事件發生,危險駕駛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
一、醉駕危險駕駛罪怎么判
醉駕都是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2010年政協會議的提交提案,增設“危險駕駛罪”。因為目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懾酒后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生。
醉駕屬于刑事處罰觸犯刑法,屬于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6個月,并處罰金,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二、醉酒的標準
酒后駕駛分為兩種情況,一種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另一種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目前我國規定了飲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于犯罪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從重處罰。
三、危險駕駛罪會坐牢嗎
通過爭取,危險駕駛罪不是必須“坐牢”。犯危險駕駛罪的,判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性質與有期徒刑等措施一樣,都是一種刑事處罰方法,只是它的期限比有期徒刑短,一般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年。從上述論述可知,危險駕駛罪原則上需要判處拘役而不是緩刑。
我國法律同時規定,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暫時釋放不至于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用緩刑。
因此,危險駕駛罪是符合緩刑的基本條件的,如果其它情形也符合緩刑條件,可以爭取獲得緩刑判決,實踐中醉駕獲得緩刑的判例是非常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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