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有什么?
刑訴法 之所以在規定中設定各種期限是為了保護每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會因為法院或者其他有權主體的濫用權力而遭受損害,尤其是那些會產生不利后果的行為必須有固定的期限才能保證公正,下面一起來學習一下刑訴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有什么? 一、刑訴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有什么?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 刑事訴訟 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 傳喚 、 拘傳 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 逮捕 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 羈押 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于一般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所委托的 律師 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訴案件 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證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 證據 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 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于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 貪污 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 共同犯罪 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 起訴狀 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 判決書 送達當事人和提起 公訴 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申訴 ,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 立案 。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 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4、1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4日)。 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 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第 二審 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5、15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6、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 減刑 、 假釋 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三)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形式訴訟中同樣比較多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幾種情況。 1、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 暫予監外執行 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意見書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的意見書后1個月以內,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3個月。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6個月。 監視居住 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12個月。 取保候審 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以上就是關于刑訴法關于期限的相關規定??偟膩碚f,其實仔細觀察刑訴法的規定就會發現所有的期限規定是有利于各方面而不存在任何的對待偏差的,尤其是對于沒有權力處于弱勢的公民來說期限的規定是自己對抗權力機關侵害的有利依據。
刑事附帶民事什么時候提出來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理論上說,在這三個階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在偵查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階段是否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問題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偵查是訴訟過程的一個階段,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包括偵查階段。 另一種意見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對被告人提出,偵查階段沒有被告人,只有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訴,偵查機關無權決定。因此偵查階段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的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狀,偵查終結后一起移送檢察院。有的公安機關不接受被害人的訴狀,告知他們案件移送檢察院后再提交。 2.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起訴后,應當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訴狀與 公訴 書一起移送人民 法院 。 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在公訴書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3.在訴訟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最好在法院審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 被害人在法院開庭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決的,法院仍應當受理,有審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 開庭審理 。 法院已經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不能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4.在刑事訴訟后提起民事訴訟 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不過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監獄提訊被告人。 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被告人主動賠償的可以從輕判刑。刑事案件結案后,單獨起訴民事賠償的,被告人不會再接受調解,法院的判決又難于執行,屬于對原告人不利。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時效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一、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是多久 當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 立案 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 申訴 人在 刑罰 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審新 證據 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于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于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于盡快固定爭點,不利于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于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再審,也可能不啟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并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于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于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并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 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也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意味著在經過 二審 法院審判之后,那么就是終審判決了,此時不允許當事人在提起上訴。但有些時候卻是存在二審判決錯誤的情況,此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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