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之后一般五到六個月審理,但具體終時間還是要結合案件的復雜情況來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符合規定的,辦案機關在接到取保候審申請三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負責人負責審批,審批后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取保候審。
有以下情節可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辦理流程:
1、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三日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取保候審有以下注意事項:
1、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繳納,起點金額為1000元;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5萬元以上保證金的由市局批準。
2、保證人擔保的,由保證人填寫《保證書》,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3、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保證人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4、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5、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繳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6、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必須有續偵材料,且有實質的偵查內容,不能以取保候審情況說明或者續偵報告等代替。
7、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8、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9、對撤銷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保證人要求撤回保證或者不能履行義務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10、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沒有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沒有犯罪事實,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并由其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制作《退還保證金通知書》,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繳納人。
11、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決定不予取保的3日作出決定,制作《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保釋措施,是指在未判決前,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暫時釋放,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要收回保釋。
取保候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但可以延長至6個月,具體時間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遵守各項規定,如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接觸受害人或者證人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