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倒賣偽造變更火車票的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1、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
2、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被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黃牛”倒賣車票是否合法?
對于“黃牛”這個詞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它所指的是一類囤積車票、船票、演出票等有價票證或憑證,再以高價售出從中賺取差價的人員。就客運經營而言,正常情況下,旅客可通過客運服務中心提供的售票窗口、網絡、電話等方式進行購買車票,而“黃牛”則是在非滿足自身需求的情況下,通過上述途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車票并囤積,再以加價或變相加價的方式出售給有出行需求的旅客,從中獲取利益。這種倒賣車票的行為顯然已經擾亂了客運經營的市場秩序,同時變相侵害了他人的公平購買權。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等有價證券、憑證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同時并可以加處罰款,這是以法律的形式對“黃牛”的倒賣行為作出的規定,確認了倒賣車票的行為是非法行為,系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打擊對象。
數額較小的倒賣車票行為,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而當數額達到較大程度時,這種行為已然構成了犯罪,需要受到更為嚴厲的刑罰處罰,并且根據數額的大小,我國《刑法》中還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為了進一步明確《刑法》中關于情節嚴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對該情形下的具體數額做出了闡釋,由此可見,“黃牛”隨意倒賣車票的行為,不僅違法,在數額較大時還會構成犯罪。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