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偵查羈押期限 1.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 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 不起訴決定 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其實與民事糾紛里面的訴訟時效,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大家應該都清楚,要是在規定時間內就民事糾紛沒有去法院起訴的話,那么就會因為超 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其實對于刑事案件來講,也存在同樣一種情況,這點還請注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強制措施一般要持續兩個月,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拘留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須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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