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一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或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一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 刑法 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 犯罪構成 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犯罪預備的構成要件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必須符合以下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從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根據 刑法 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預備犯僅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于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預備的概念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的特征主要分為主觀和客觀特征,主觀特征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征就是具有為進一步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征是什么? 犯罪預備的概念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的特征主要是: (一)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征 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征,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大多數故意犯罪,都有一個預備過程。有些犯罪必須經過犯罪預備才能進入實行階段,例如偽造貨幣,事先必須準備紙張、油墨、顏料和印刷工具等,否則就無法著手偽造貨幣;有些犯罪則是經過預備以后,實現犯罪意圖的可能性就更大,例如重大盜竊案件,準備愈充分愈有利于實現預期的目的。總之,無論犯罪預備對進一步實行犯罪的作用大小,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便于完成犯罪。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了犯罪預備的主觀惡性,這就是預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掌握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征,對于認定犯罪預備具有重要的意義。某些犯罪預備行為,例如為了犯罪而精心設計、制作犯罪專用的工具,其犯罪預備的意圖暴露得比較明顯。但也有一些犯罪預備行為,只從準備的工具上難以斷定是否屬于犯罪的預備,例如,某人買來一把菜刀,究竟是為了切菜,還是為了殺人或者搶劫?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根據其他事實證據證明他買刀確是為了殺人或搶劫等犯罪的目的,才能認定是犯罪預備。因此不能忽視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征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 (二)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征 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征就是具有為進一步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犯罪預備行為是多種多樣的,準備犯罪工具是其中常見的一種。除此以外,實踐中還有以下幾種犯罪預備行為: (1)準備犯罪手段,例如練習扒竊技術。 (2)為實行犯罪進行事先調查,例如窺測犯罪地點、了解被害人行蹤。 (3)事先清除實行犯罪的障礙,例如事先將被害人家的狗毒死。 (4)勾引他人參加犯罪。 以上列舉的各種犯罪預備行為,其實質就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正是在這一點上體現了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是預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犯罪預備行為是著手實行犯罪以前的行為,因此,它不是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犯罪預備的犯罪構成客觀方面是一個空白。由于刑法總則第22條明確規定了犯罪預備行為,從而使犯罪預備的犯罪構成客觀方面得到補充。當然,我們在認定犯罪預備行為時,必須結合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條文,否則就無法確定其是哪一種犯罪的預備。 如果罪犯是精心設計過自己的犯罪活動的話也必然會有開始準備的階段,尤其是他們在主觀上有了犯罪的念頭時就已經開始進入到犯罪預備的狀態,而這個階段被國家發現并及時阻止了其下一步的行為以免出現侵害,盡管如此也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刑罰的。
犯罪預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需要,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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