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1、數罪并罰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數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大。對經濟犯罪的被告人數罪并罰時不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一人犯數罪不宜適用緩刑。上述法律和解釋雖規定不盡明確,但其精神實質是明確的,即數罪并罰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2、不認罪的。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現。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不承認,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有悔罪表現。即使所犯罪行較輕,但拒不認罪,同樣不宜適用緩刑。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所謂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見其犯罪情節較重,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4、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類案件要適用緩刑都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如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未成年人或從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實為根據,不能為了要適用緩刑而大幅度的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上做文章。而且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不能適用緩刑;對于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不能判緩刑的情形的八種
不適用緩刑的有八種情形。具體如下: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被判外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適用緩刑。指年滿18周歲的,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又犯被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刑罰處罰的罪犯;
4、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5、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緩刑;
6、不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7、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不適用緩刑;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雖然判緩刑了也屬于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局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于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范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準,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緩刑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刑罰制度。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各國對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就規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緩刑,而成年犯則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當然這種情況是指庭審都認罪,如果庭審時不認罪則不適用緩刑。)這實際是反映一個人的悔罪心理和態度。如在英國,被告作出的認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11、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要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就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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