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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險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有什么區別(什么是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12 02:24:04

共同危險行為名詞解釋

共同危險行為名詞解釋介紹如下: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行為人為二人以上,每個人都單獨實施完成了危險行為,每個人都有獨立的過錯,過錯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間并無意思聯絡,并且無法確定是誰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為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成立后,雖然真正侵害行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害行為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

1、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

2、共同的危險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

3、行為具有危險性;

4、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如果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所致,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復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共同危險行為

法律主觀:

一、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是怎樣的
1、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但不能判明損害是行為人中的哪一個造成的一種侵權行為。
2、共同危險行為人應當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共同加害行為沒有區別。而關于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學界存在比較大的爭論,焦點就是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否能夠通過證明自己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導致損害的發生而免除責任。對此,理論界與實務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認為,只要數人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證明了自己沒有實施危險行為,此時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確知誰為加害人,也應當將該人排除在共同危險人之外,使其免除責任。否定說認為,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應當采取否定說,因為即便數人中的某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也不能當然地令其他人負賠償責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則勢必會發生全體危險行為人逃脫責任的現象,受害人所受損害根本無法獲得補救。因此,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責。
3、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各危險行為人應平均責任數額。因為這種行為本身無法確定為加害人,更無法判明過錯輕重,只能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推定全體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險行為人在實際共同危險行為中,致人損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責任一般是平分擔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其中一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了超出自己份額以外的責任后,有權向未承擔責任的其他義務人追償。
二、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受害人的連帶責任關系
1、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不因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須注意的是,在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案件中,受害人有無權利免除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可否就損害的某一部分向全體或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提出請求?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基本特性。
2、共同危險行為責任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一樣,是一個完整的整體,但它的表現形式更為緊密,具有不可分割性:
(1)對于損害結果來說,這個責任只有一個;
(2)責任的主體是一個,即對于共同危險行為人來說,他們是一個整體,分開這個整體,這個責任就不復存在;
(3)是這個責任的內容不能分離。
三、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
在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通說認為以“平均分擔說”為妥。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契約另有約定外,在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擔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因為在共同危險行為中,不知誰是實際致害人,各行為人致受害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由于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責任的承擔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當然,這種平均分擔是以他們應首先承擔連帶責任為前提的。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共同危險行為如何處理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共同危險行為責任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一樣,是一個完整的整體,但它的表現形式更為緊密,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侵權的三種情形

共同侵權的情形有:
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
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3、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
4、團伙成員的侵權行為,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于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在學理上,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2004年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出臺前,我國法律條文對于共同危險行為問題存在法律漏洞。解釋第4條第1款第一次對共同危險行為作出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1、數人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
  2、行為人在實施危險行為致受害人損害時,其危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具有同一性;
  3、數人的危險行為均有可能造成損害后果;
  4、損害后果已經實際發生,但不能確定實際侵權人是誰;
  5、行為人不能夠證明誰是真正的侵權人。
  而共同加害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及“解釋”均作出規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存在相似性,兩者在審判實踐中極易造成混淆。一方面,兩者的責任基礎相同,都是侵權行為具有過錯,存在共同過失。另一方面,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具有共同的危險,從結果言,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綜合兩者概念,我們還是看出,共同危險與共同加害還是存在區別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數情況需要意思聯絡,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是必須不具有意思聯絡;
  2、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權行為是是確定、明確的,而在共同危險情況下,只是數人實施了危險行為,而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
  3、因果關系是否明晰。從行為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看,各個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可能造成了損害后果,其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況下,因果關系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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