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緩刑,簡單地說,就是被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考驗期表現良好,那么刑罰就不執行了。下面是具體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有期徒刑20年可以減刑的情形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的徒刑,相關規定如下:
1、法律規定有一定期限的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抵刑期。在刑期內剝奪犯人的自由,并實行強迫勞動;
2、有期限的徒刑。犯罪人于一定時期內,須在監獄中,服法定之勞役。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么
1、執行機關不同。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2、期限不同。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20年;
3、是否關押。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需要關押;
4、是否適用假釋制度。管制刑和拘役刑不適用假釋制度;有期徒刑適用于假釋制度。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么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4、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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