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喝酒死人其他人承擔什么責任
酒桌上喝酒死人其他人承擔什么責任酒桌上喝酒死人其他人承擔責任分以下幾種情況: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惡意勸酒。明知道喝酒者身體不好,有高血壓、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況,或者對酒精過敏,還要使勁地勸;
3、灌酒。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勸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個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幾個人聯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時候往往違背了喝酒者的意愿。比如壓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開喝酒者的嘴巴等;
4、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后,頭腦清醒的人沒有將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一起喝酒的朋友沒有將他送到醫院,或者安全送回他的家中,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者死亡事件,那么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酒桌上喝酒死人其他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酒桌上喝死人責任劃分,在各種聚餐中,如果飲酒出事,有以下幾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行為;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酒桌上喝死的人其他人賠償嗎?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如果是無過錯不用賠償,但是現實中有的法院可能會酌情要求承擔一些責任,這并不是因為您有過錯或者構成侵權,就像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員躲閃不及致人死亡雖無過錯也適當補償一樣。也有相當一部分完全不賠的。不賠共同飲酒引起的民事侵權行為,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這里的過錯結合現實中情況主要是沒有盡到以下義務: 一、明知其中一人已經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應該勸阻或謝絕與其喝酒; 二、對已經喝醉酒的人,要將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時告訴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免得耽擱最佳救治時機; 三、對于開車的朋友,假如對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應該勸其不得駕車等。 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本人對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同飲人的各位被告在飲酒期間及酒后并無過錯,對死亡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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