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雖然刑法沒有很明確關于對受賄罪量刑的內容,但是卻有關于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進行比照。按照法律的規定,受賄罪應當比照貪污罪的量刑標準進行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商業賄賂罪的定罪標準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商業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日的。觸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如下:(一)正確把握商業賄賂違法與非違法行為的界限。筆者認為,下面幾種情況一般不屬于商業賄賂。1、經營者在商業領域之外的日常生活過程中,并非基于經營關系的需要和出于謀取商業利益的目的,而是基于某種個人密切關系而發生的財物饋贈行為。因為這種財物不是收買對方權力的對價,因而不具有賄賂的性質。當然,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確實存在著正常的密切個人關系。如果這種關系的建立或存續是以商業經營的需要為基礎,其所贈財物已經明顯超出社會相當性的范圍,明顯具有感情投資性質,以牟取長遠商業利益時,則屬于商業賄賂。2、經營者給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為了加快某種已定事項的完成,而并非為了取得相對他人更為優勢的競爭地位。由于這里并沒有破壞公平競爭商業經營秩序,因而不屬于商業賄賂。3、經營者不是出于爭取某種特定的商業機會或利益的目的,而是為了保持已有正常的合作交往關系而給予對方經營者的招待或報銷一定的費用,由于沒有對特定他人的競爭地位造成損害,因而也不宜作為商業賄賂認定。4、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一方給予另一方的商業活動提供了積極幫助,使其能夠順利實現相應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給予對方以財物表示感謝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給予財物的協議或者默契,也不宜認定為商業賄賂。因為這種財物只是純粹表達感謝之情的禮品,而與權力的利用沒有關系。5、經營者依法給予對方的折扣、支付第三人的合法傭金不屬于商業賄賂。(二)正確厘定商業賄賂違法與賄賂犯罪的界限。我國行政法規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與刑法中的賄賂犯罪在內涵和外延上雖有重合,但并不完全相同。兩者除了行為主體及行為發生領域的明顯不同之外,還有以下幾點區別。1、構成賄賂的內容不同。我國現行刑法明確將“賄賂”限定為“財物”,而行政法規中的商業賄賂則包括財物和“其他手段”。《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指出:“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通常的解釋中包括財物以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利益。這里所稱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可見,如果以財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能夠成為行政違法行為,但無論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賄賂犯罪。2、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不同。除索取賄賂的以外,受賄罪的成立必須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為要件,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商業受賄中并不要求有實際謀利行為,只要受賄者明知是賄賂而收取,即使沒有實施謀利行為,商業受賄也能成立。3、對行賄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的目的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政法規中對于商業行賄并沒有要求具備不正當目的,而只要求是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因此對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中的行賄者,如果無法證明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構成行賄犯罪。4、行賄的客體和對象不同。行政法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側重的是對于公平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對行賄對象沒有過多限制,只要是處于商業活動之中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成為行賄對象,甚至可以針對消費者實行商業行賄;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則必須針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進行賄賂,因為刑法規定賄賂犯罪,側重的是對公務活動廉潔性的保護。因此,對于構成行政違法的商業賄賂行為,即使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認定為刑法中的賄賂犯罪,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分析。(三)從嚴把握商業賄賂犯罪定罪的危害性標準。由于商業賄賂的危害性比較復雜,因此,在對這類案件決定是否定罪時,除了分析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外,還應當特別注意綜合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嚴把握定罪的標準。對于只是一般性違反公平競爭規則,不具有其他危害性的商業賄賂行為,一般不要定罪,而主要應采用行政手段進行規制。例如,實踐中出現的供應商以連鎖超市支付“通道費”進行商業賄賂以便和其他供應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旅游商店為了招攬游客而給旅行團、導游以回扣、手續費的,沒有對顧客進行欺詐、強迫交易的,等等,都不要輕易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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