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如下:
1、間接故意殺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即間接故意;
3、客體要件是他人的生命權;
4、客觀要件即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
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的同樣能夠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什么是間接性故意殺人罪
其一,在認識因素上,對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認識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殺人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例如:甲想殺死乙,用槍頂在乙的胸脯上射擊,致乙當場死亡。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致乙死亡而仍決意為之,追求乙死亡的結果發生,甲的態度即為直接故意,甲在認識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致乙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殺人,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他人死亡才屬于間接故意殺人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如果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他人死亡,則可以排除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人的可能,行為人只可能構成直接故意殺人。在我國刑法理論上,有人認為間接故意在認識因素上也存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的發生的情況。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間接在意志因素上的特點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則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不可能存在“放任”,即聽之任之,危害結果發生不發生均屬其意志以內的心態。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在直接故意中,行為人是希望即積極并追求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甚至頑強地實現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在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發生則不是持希望態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放任,就是對結果的發生與否采取聽之任之,任其事態發展的態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不會想方設法排除障礙來積極追求或是努力爭取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如交通肇事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發生后,不采取積極搶救而將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 野外拋棄,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死亡。因此,意志因多不同,是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區別的關鍵所在。間接故意殺人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行為人追求一個直接故意殺人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個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殺人罪怎么判刑
殺人罪其實分為直接殺人和間接殺人。有些時候,當事人沒有直接殺人,而是放任事態的惡化導致受害者失去生命,這可以稱為“間接故意殺人罪”。但是不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是屬于故意殺人,只要導致了危害結果都會受到刑事處罰。我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規定如下: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殺人罪要看是既遂還是未遂,當然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存在未遂的,因而只要是間接故意殺人都是故意殺人罪既遂,所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在刑法中的判處要根據犯罪動機,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等對犯罪者實施處罰,但是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故意殺人罪要看是既遂還是未遂,當然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存在未遂的,因而只要是間接故意殺人都是故意殺人罪既遂,所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在刑法中的判處要根據犯罪動機,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等對犯罪者實施處罰,但是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間接故意殺人罪分類
法律分析:間接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標準: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屬間接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2、客觀要件(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3、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4、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認定故意殺人罪,要注意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為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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