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犯法嗎
法律分析:犯法,法律規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婚內強奸,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使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婚內強奸犯法嗎
婚內強奸犯法嗎婚內強奸是構成犯罪的。即使男女雙方已經確立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女方也擁有性自由的權利,男方不得違背女方的意愿,而強行發生性關系,否則會被認定構成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女方在婚內遭到強奸的,可以報警處理,警察在取證時,會存在一定的困難,畢竟男女之間有著法定的婚姻關系,無法按照普通的強奸行為處理,在認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畢竟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是合法的,無法確定女方是否是自愿發生性行為的,如果女方認為確實構成強奸的,可以向警察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相應的線索,幫助警察進行取證,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認為存在婚內強奸,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會將案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盡管婚內強奸發生于丈夫和妻子之間,但是丈夫確實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并且在主觀上有直接故意,強行奸淫的目的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并且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也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婚姻內強奸犯法嗎?
暫時沒有專用法律名詞:婚內強奸。按字面意思得分開兩部份來看:1、婚內,即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2、強奸,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綜合題中案情,分析如下:
1、河北一男子在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調解及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的解除】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題中妻子要求離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感情不和成為事實,婚姻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
民法典
2、強行與對方發生關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題中強行,即帶有脅迫或其他手段,在違背婦女意志,與被害人(妻子)發生性關系。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中并沒有把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題中的河北一男子,顯然也是在犯罪主體之內。
3、因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題中河北一男子未得逞而中止犯罪,使犯罪結果強奸沒有發生,從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結果構成強奸罪獲刑8個月。
綜合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離婚訴訟期中的妻子)發生性關系和強奸未遂的情況,判決題中河北一男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綜合以上,法律對婚內強奸的定義,需在鑒定婚姻狀態,是否有違背婦女意志等等事實情況下進行判定。
夫妻在一起有強奸罪嗎
有。在分居時間段后如果不是雙方同意的就可以定為強奸罪,如果半年分居、然后丈夫強行發生關系的女方可以告他強奸。
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近年來,我國婚內強奸現象的發生率在逐年增長,法院受理的婚內強奸案件也越來越多。然而,無論是現行法律的規制還是理論制度的研究,在我國還都不完善,爭議頗多。由于具體情況的不同,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判決也是各有所見。
在存在婚姻關系的狀態下,要構成強奸,要具備以下條件: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出于報復、圖財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后強制發生性行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長期分居,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的。
強奸罪犯罪特征: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具備的特征: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
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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