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簡稱為死緩,與死刑立即執行同為死刑范疇。死刑緩期執行比死刑立即執行更可怕,這個說法是不科學的,因為死刑緩期執行有可能將死刑變為25年的有期徒刑。相比較死刑立即執行而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基本意味著被告人不會被剝奪生命權。由此可知,死緩比死刑立即執行更輕。
一、死緩和死刑有什么區別
1、二者的區別如下:
(1)適用條件不同: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等;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程序不同: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刑罰不同:死刑通常是被判處死刑后,立即執行。而死緩通常要緩期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有立功表現是不被執行死刑等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執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1、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法律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緩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實際執行的環節上留了一線生機,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均可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適用死緩的基本條件;
2、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法律實踐,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因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的情況。由于死緩不是獨立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故判處死緩會出現不同結局;
3、根據相關法律中的條例規定,對于死緩犯,有三種處理結局: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換言之,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2年的期限之內,緩期2年屆滿后至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前的關押日數,則應計算在減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
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一、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死刑立即執行死刑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緩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緩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差別
1、首先含義不同。死刑又被稱為“死刑立即執行”,而死緩的含義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2、其次,對于被執行死刑的確定性不同。死刑對于“將要被執行死刑”這件事是相對確定的,而死緩則是不那么確定,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會出現至少3種結果,被最終執行死刑顯然不是唯一的結果。
3、另外,兩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為人類最古老的刑罰之一,存在或曾經存在于很多國家的刑法里。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一個死刑執行制度,只規定在中國的刑法里。
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區別
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區別具體如下:
1、刑罰的變更不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而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減刑標準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2、考驗期限的計算不同。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
減刑的適用條件與限度: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和死緩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1、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的,均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2、死緩意思就是判處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3、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處無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 死刑緩期執行 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相關推薦:
刑事訴訟變更(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的變更)
立案多久釋放(派出所多久放人)
拿到了賠償金(拿到賠償金之后再解除勞動合同嗎)
搶劫金額立案(搶劫多少錢可以立案)
立案審理結果(立案了多久才能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