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需要什么條件
判緩刑需要的條件有: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應當宣告緩刑。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期的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1、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緩刑考驗期為2個月至1年;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考驗期為1至5年;
3、以上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綜上所述,緩刑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分別如下:
1、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各國對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就規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緩刑,而成年犯則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當然這種情況是指庭審都認罪,如果庭審時不認罪則不適用緩刑。)這實際是反映一個人的悔罪心理和態度。如在英國,被告作出的認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10)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要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就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
2、緩刑的范圍是: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有以下三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犯罪分子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3、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適用條件
無論是涉嫌構成怎樣的犯罪,犯罪分子要想最后能夠適用緩刑的,則都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緩刑的條件才行。針對尋釁滋事犯罪,其能在判刑的時候適用緩刑嗎?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一)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所謂可以宣告緩刑,是指法院對犯罪人既可以適用緩刑,也可以不適用緩刑,但“可以”一詞是有傾向性的,即,一般情況下要適用緩刑,特殊情況下才不適用。根據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犯罪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7個條件才“可以”適用緩刑: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被判處”,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遠遠大于三年,如果因為減輕處罰等原因,實際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適用緩刑。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或罪過種類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緩刑。 2、犯罪情節較輕。這是對第1個條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節較輕者,才可以適用緩刑。所謂犯罪情節較輕,是指犯罪事實本身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觀惡性不大、客觀危害較小等。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情節,如犯罪以后自首、坦白、立功等表現,是累犯、慣犯還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等,均屬于犯罪后的表現或者犯罪人個人情況,可能影響其他幾個條件的認定,但本身不屬于犯罪情節。 3、有悔罪表現。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并通過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或者有立功表現等均不一定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應該不會再次犯罪,這主要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刑罰輕重、人際關系、性格特征、生活經歷、生活環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況、經濟狀況、從事職業等多種因素來預測。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是指如果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則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對所居住社區應該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比如,對于在所居住社區多次調戲婦女的,多次盜竊、搶奪或詐騙的,屬于當地小有名氣的地痞、流氓或惡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區聲名狼藉、民憤較大,就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所謂社區,其范圍既包括所居住小區,但又不限于小區,而是一個范圍相對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累犯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因而構成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因而構成的累犯。至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能否構成特殊累犯,刑法沒有明確排除,應當屬于法律漏洞。一方面,特殊累犯的犯罪類型在性質上比一般累犯的犯罪類型嚴重,故不能構成一般累犯并不意味著也不能構成特殊累犯,況且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認為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特殊累犯又與刑法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的立法精神不太協調。累犯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對累犯死緩犯可限制減刑。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并且是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或指揮作用的主犯,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或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所謂應當宣告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法定條件者,法院必須對其適用緩刑,否則就是違法。對于同時具備以下八個條件的犯罪人,應當適用緩刑: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節較輕;三是有悔罪表現;四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五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六是犯罪人不屬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正在懷孕或者已滿75周歲,即18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或者正在懷孕。即,比“可以”宣告緩刑多了第8個條件。 其中,對于犯罪時正在懷孕或者已滿75周歲者,如果其構成累犯或者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盡管同時符合其他7個條件,應當也不能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者,由于其不能構成一般累犯,故第6個條件其在任何時候都能符合,這個條件實際上不是一個條件,但是,由于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構成特殊累犯,故未成年人能否符合第6個條件,有待進一步研究;由于未成年人實際上可能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故其可能不符合第7個條件。二、量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六個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尋釁滋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三、尋釁滋事罪能判緩刑嗎? 尋釁滋事罪要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刑,在符合上述緩刑條件的時候可以或應當適用緩刑。也就是說,不能一概而論的說尋釁滋事罪能判處緩刑或不能判處緩刑,這還得看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而定。綜上可知,尋釁滋事罪是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或應當適用緩刑的條件,那么涉嫌尋釁滋事罪也有可能適用緩刑。閱讀完上文的內容,大家可以知道,對于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分子來講,其也是有可能判緩刑的。只不過,此時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是怎樣的。要是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時候就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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