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
“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在三百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在三百萬元以上。
拓展資料:
案例:
河池一鄉(xiāng)鎮(zhèn)人員貪污征地補償款213萬元,數額巨大獲刑
2017年7月17日,廣西河池市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洛陽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原工作人員梁某貪污、挪用征地補償款達213萬元一案,在環(huán)江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宣判。
2012年3月,河池市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了中緬天然氣管道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建設指揮部”),成立洛陽鎮(zhèn)征地拆遷工作組,梁某及其他工作人員任組員。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間,建設指揮部共分11次下?lián)苷鞯夭疬w補償費進入洛陽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賬戶。
據悉,梁某在經手兌現征地補償費時,未兌現補償款給被征地的農戶、村屯集體,自行制作了虛假的中國農業(yè)銀行“主辦行中間業(yè)務交易成功明細表”,利用環(huán)江縣農業(yè)銀行洛陽分理處的業(yè)務員不遵守制度之機,加蓋了業(yè)務辦訖印章后入賬,從而侵吞征地補償款人民幣1494558.54元,挪用征地補償款共計55096.72元。
同時,梁某任職洛陽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期間,該所將辦公樓的部分房屋及辦公樓旁的部分空閑地出租。梁會在收取得租金49800.00元后,將單位租金占為已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中緬天然氣管道工程、華金公路、洛陽污水廠項目的兌現征地拆遷補償款工作中,采取制作虛假的材料入賬,將征地拆遷補償款1996709.16元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據了解,被告人梁某將部分征地拆遷補償款提現后不予兌現給被征地農戶和集體,而將該款項109147.07元挪為己用,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同時,在收取群眾建房稅費、開墾費及洛陽鎮(zhèn)國土所出租空閑地、房屋所得租金時,被告人梁某未將收取所得款項133855元存入對公賬戶,而是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梁某貪污數額合計達2130564.16元,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于案發(fā)后退還贓款1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犯罪所得的其余贓款,將依法繼續(xù)追繳。
經一審宣判判決:
一、被告人梁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二、被告人梁某退還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梁某犯罪所得人民幣2089711.2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人民網-河池一鄉(xiāng)鎮(zhèn)人員貪污征地補償款213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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