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一、緩刑期禁止令如何執行 2011年5月1日實行的《 刑法 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 管制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 緩刑禁止令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俗稱緩刑禁止令或禁止令。從法條看,禁止令的范圍比較寬泛,包括“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禁止接觸特定的人”。 緩刑禁止令是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緩刑期間,采用的一種輔助性的 刑罰 手段。 按照有關規定,緩刑犯需每周到 社區矯正 部門報到,接受監督,矯正人員如果發現緩刑犯有高消費行為,可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發現次數較多,情節嚴重,可通知法院,撤銷其緩刑。 二、違反緩刑期禁止令有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此發布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 治安管理處罰 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要是罪犯在緩刑期被頒布了禁止令的話,那么就需要按照禁止令的規定來活動,不能到禁止的一些場所,當然,也不能作出一些禁止的行為。而要是違反禁止令的規定,那么將會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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