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1.期限:在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20年;無期徒刑的期限是終身,但以后根據條件可能獲得減刑、假釋。所以刑罰的期限從短到長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2.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3.是否關押: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需要關押。4.參加勞動的待遇: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員參與勞動實行同工同酬;判處拘役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都要無償參加勞動。5.對構成累犯有無影響:管制和拘役刑對構成累犯沒有影響;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對構成累犯有影響。在這里要了解累犯的概念,明確了累犯的概念就非常容易判斷這四種刑罰哪些對構成累犯有影響。6.是否適用假釋制度:管制刑和拘役刑不適用假釋制度;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適用假釋制度。同樣,區分這四種刑罰是否適用假釋,需要了解假釋的概念。7.最低實行執行刑期:管制和拘役刑的最低執行刑期就是法定的兩種刑罰的最低限度;而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因為涉及到減刑,所以這兩種刑罰有最低實行執行刑期,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無期徒刑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死刑適用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死刑適用的限制條件如下: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國死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適用條件: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法律分析】
死刑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相關法律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執行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關,防止差錯。根據相關法條規定,被告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符合適用死刑條件,具有下列從嚴處罰情節,且無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故意殺人罪。實施搶劫、盜竊、強奸等犯罪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致人死亡中的首要分子,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責任人。雇兇者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故意殺人,或者雇兇者直接與受雇者共同實施故意殺人,且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在假釋考驗期內故意殺人,并致人死亡的。出于報復、奸情、圖財等動機,預謀殺人并致人死亡,且具有法定從重情節或多個酌定從重情節的。符合累犯條件,且前罪系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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