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成立條件有: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檢察、審判等辦案機關發覺,主動將自己置于辦案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審查與裁判的行為。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法律客觀:成立一般自首的條件有如下所示:1.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它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輯、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為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觀根據,使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因此,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請注意的問題有:(1)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待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自首路上被抓不算自首。構成自首需要兩個條件,其一是自動投案,其二是如實供述,如果只是在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機關抓捕,尚不能構成自首,需要當事人證明自己確實準備去自首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擴展資料自首可以減輕多少需要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而定。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10%;
(6)犯罪較輕,又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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