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提出。取保候審辦理流程:1、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2、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行機關執行。3、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行機關執行。第九條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怎么走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怎么走申請取保候審主要有三種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程序。第一種是在拘留期間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向公安機關提出。第二種是在逮捕之前向檢察院提出。這種情況下,需要撰寫《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附上相應證據材料提交到檢察院并和工作人員溝通。這種情況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取保候審,只是結果等同于取保候審,并且效果比第一種方式要好得多。第三種是在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判決生效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要求變更為取保候審。這種情況也不是取保候審,我們稱之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是如果辯護意見被采納,結果就是取保候審。實踐中,第二種方法往往會被忽略,其實成功率反而更高,應充分重視和采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為了保證 刑事訴訟 活動的順利進行, 刑訴法 規定有多種強制措施,合理地利用這些強制措施,既可以保證追究犯罪活動的順利進行,也能保護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取保候審 便是常見的一種強制措施,也是廣受喜愛的一項強制措施,因為它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比較輕。 那么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取保候審主要會經歷三大流程:申請、決定、執行。 一、申請 當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 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 辯護人 可以申請適用取保候審。 二、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司法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 保證金 或提出保 證人 。 三、執行 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與酌定義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義務的,那么就會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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