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罪 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 1. 受賄 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383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 2.受賄數額在20萬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一款規定“數額巨大”,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3.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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