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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什么,滿足什么條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用判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13 01:49:46

取保候審具備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保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如下: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一般在3日內就會批下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三年以下

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并不是三年以下,而是可能處管制拘役的、可能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的、懷孕的婦女、證據不足的等,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一、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三年以下嗎?      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不是三年以下,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是需要取保保證人提出申請的,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采取的,并且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辦理,但后期如果審查發現違法事實的,仍然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

刑事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以下為大家解答,關于刑事取保條件的問題。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檢法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以下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

導讀:對于取保候審我通常是聽到的很多卻了解的很少,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會被刑事拘留,有的也會取保候審,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那么取保候審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下面就取保候審所需要的條件為您作出如下解釋: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在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羈押的,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辯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那么辦理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呢?其實法律對于取保候審的規定是很寬泛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從規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中國刑事辯護網趙荔律師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寬泛,實踐執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根據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四)懷孕的婦女。(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筆者認為溝通是十分重要的,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取保候審,其實并不很難。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叫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1、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且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2、取保候審的方式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二、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不得隨意拘留、逮捕某特定的公民,而一旦公民被拘留、逮捕,在不滿足法定條件的情形下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而且對于處于取保前的該犯罪嫌疑人來說,也需要遵守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等的規定。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2

一、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1、取保候審是對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待審判的當事人所采取的比較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對人不關押,而是要求其隨傳隨到,不到擅自離開原籍和居住地,不得干擾司法機關辦案。

2、當事人被取保候審后還是有可能判刑的,只是爭取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大一些。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有兩種擔保形式:

1、保證人擔保形式;

2、保證金擔保形式。

三、取保候審所需材料

1、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證人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機關時,應將有關的法律文書、案由、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等(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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