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刑事拘留的天數和刑事拘留的天數一樣嗎?”問題回復如下:起初是三日,然后可以延長至七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例:如果對象是一人一案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七日,七日以后轉為逮捕(若無證據證明的則轉為取保候審),如果是多人涉嫌作案,或者流竄作案的,則刑事拘留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期滿以后轉為逮捕(若無證據證明的則轉為取保候審H或者是刑拘釋放)在刑事拘留過程中遇到提前釋放或者轉為取保候審也是很常見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看的。治安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具體拘留期限法律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法律客觀:刑事拘留天數怎么計算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限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期滿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到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對 犯罪嫌疑人 的 羈押 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 批準逮捕 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 逮捕 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鑒定 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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