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吸就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犯罪構成有以下幾點: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舉例:例如2022年成立20年的湖南盛大金禧投資公司爆雷,卷款200多億跑路造成全國10多萬投資人經濟損失。“親愛的顧客朋友、合作伙伴,我們真的跑路了,抱歉了。記住以后不要貪高息,貪高息吃大虧,這只是給你們的一個小教訓。”11月21日,一份顯示來源于盛大金禧官網的“我們跑路了”的企業新聞,引發社會極大關注。
湖南盛大金禧公司成立經營已有20多年,如果現在認定湖南盛大金禧公司自成立經營以來一直屬于非法集資活動,哪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的存活期就是一個奇跡,相關部門的許可單位、相關部門的監管在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經營存續的20多年中難道就沒有發現取締。
是不是也有可能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的經營之前是合法合規經營,而之后才出現了非法違規經營呢?
湖南盛大金禧公司案如果以國務院247號令來作為認定非吸或變相非吸的法規依據,反而證明了行政機關違法而員工無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司法解釋》”)規定非法集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簡稱“非法性”);
2.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簡稱“公開性”);
3.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icon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簡稱“利誘性”);
4.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簡稱“社會性”)。
以上“公開性”是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相關罪名成立的必須“同時具體”的四個條件之一。反過來,若不具備“公開性”則不成立非法集資。
公開宣傳的途徑多樣,除“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以外,司法解釋中還有“等途徑”的規定,還包括打電話、微信朋友圈、QQ、發放宣傳資料、電視廣告、網絡宣傳、開辦講座、舉行產品宣講會、報告會、口口相傳、組織旅游團、在商業銀行柜臺擺放宣傳資料等,凡是主觀上目的在于推廣、介紹融資信息以達到募集自己的途徑都算在內。
此事一出,有不少網友稱:“我舅投資了8萬元養老金,看到消息病倒了。”“我姑姑投資了120萬元,昨天收到消息,姑父站都站不穩了。”還有一位在長沙打工的女士說:“我兼職做了三份清潔工,在盛大金禧前前后后投資了30萬元,其中1萬元還是我母親賣小菜掙得的養老錢,現在分紅沒有,本金也拿不回來了。”
對于投資,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曾多次提醒投資者,在實踐中,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承諾金融產品收益率超過6%的就要打問號,超過8%的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
各地服務站經紀人融資屬于非法行為
2023年是否可以投資可以咨詢當地的正規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等或者政府金融辦。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由《刑法》第176條規定察碰斗的,根據該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述規定處罰。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吵者以作為量刑情節酌察碰斗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吵者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敗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敗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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