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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國家依據哪部法律進行賠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13 06:09:53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

法律主觀: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這里的復議一般指行政復議,具體是指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法律客觀: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向哪個單位提請刑事國家賠償

以及相關程序 注意事項 越詳細越被選為最佳 縣級法院宣判有罪 上訴后市法院維持原判刑滿后就行申訴 省法院責成市法院重申 市法院撤消縣和市法院的以前判決 宣布無罪 應該向哪個單位提請刑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編輯本段]行政賠償的慨念及范圍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編輯本段]刑事賠償的慨念及范圍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1、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3、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受理  國家賠償的受理: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4、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編輯本段]2009年修訂內容  2009年6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原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刪除“違法”二字,擴大了賠償范圍。意味著即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這個人不應當采取措施,撤銷案件給予釋放,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作出無罪判決,國家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起訴機關要對自己不存在損害行為提供證據。提請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義務賠償機關也要提供證據。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規定,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請求人可以向上一級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決定生效后,發現決定違法,經本法院院長決定或上級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依法作出決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的決定,發現違法的,應當向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有關條款作出修改規定,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應給予國家賠償。
  特定情形下不擔賠償責任
  【內容】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于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有常委委員和一些部門提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撤案或宣判無罪也可獲賠
  【內容】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給予國家賠償。
  【解讀】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除了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當賠償外,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給予國家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增舉證責任
  【內容】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解讀】草案首次審議稿曾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部門提出,對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羈押機關也應對自己的行為與該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提供證據。
  違法征用財物應予以賠償
  【內容】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解讀】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征用財物,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于違法攤派屬于違法征收,建議將攤派費用改為違法征收。

申請國家賠償的五個要求

申請國家賠償包括哪些情形?
1、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為,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賠償費用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金專門是針對于因國家錯誤的判決而使公民受到了不應有傷害所給出的賠償,一般這筆費用都是由國家的財政部門支付,這也是專門有人在進行管理,但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可以和到,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把每一筆賠償金發放到受害人的手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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