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條件
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條件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后可以撤銷案件嗎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 屬于 刑事訴訟 期間對 犯罪嫌疑人 的臨時強制措施,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經過偵查無罪的,可以撤銷。對于 取保候審期限 屆滿的,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或者依法 變更強制措施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取保候審以后下一步流程
公安取保候審以后下一步流程:
取保候審之后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公安局取保候審后還有以下程序:
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其案件應當追究責任的,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其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的,依法決定撤銷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依法開始執行判決,取保候審自動撤銷。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的,取保候審同樣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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