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與牽連犯是什么關系
連續犯、牽連犯是刑法學中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
連續犯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數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轉化犯,吸收犯,牽連犯的區別是什么?
1.牽連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征:①行為人出于一個犯罪目的。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單獨看,都是獨立成罪的行為。③數行為之間有牽連關系。④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另外的罪名,即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不相同的罪名2.轉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條件下轉化成另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并且應當依照后一種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3.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4.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2、數行為間關系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征之一。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5.轉化犯與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處是:其一,均屬實質的數罪;其二,吸收犯中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重與輕、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轉化犯的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亦在外觀上表現為一罪重、一罪輕的關系;其三,兩種形態均具有數行為指向同一具體犯罪對象或行為對象的特點。兩者不同之處在于:第一,轉化犯的本罪與轉化罪之間,犯罪構成彼此獨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正是基于某些構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實施的同時或造成不法狀態的延續過程中,行為人的特定不法行為才可能與本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實轉化罪的犯罪構成,使得罪質發生轉化。吸收犯的數犯罪行為的構成之間,沒有構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問題。第二,轉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輕罪,總是輕罪轉化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與輕罪之間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論,即使是重罪也可能發生在前。 區別:吸收犯為處斷上的一罪,而轉化犯為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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