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怎么撤銷案件
法律主觀:
監視居住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責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規定,若監視居住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監視居住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解除監視居住的七種情形
法律主觀:
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等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監視居住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客觀:
《刑訴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
監視居住期滿后公安機關應該解除監視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也能夠向辦案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就是6個月,只不過,實際處理的時候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可能會來回替換。
一、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 監視居住到期后辦案機關會解除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_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二、監視居住究竟有多久期限?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三、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在正常情況下應該在監視居住期滿之前就完成相應的偵查工作,監視居住到期之后公安機關即不變更強制性措施,又繼續監視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涉嫌程序違法。但這樣的狀況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沒有出臺有效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相關推薦:
公訴是什么意思(公訴的通俗意思)
考公務員的要求和條件(考公務員的要求和條件)
私人轉讓二手車(私人轉讓二手車)
女職工產期待遇(員工休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刑法第九版本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