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預備?
犯意表示就是犯罪意思的流露,尚未發展到以危害行為去實施某種犯罪的地步。它可以憑借口頭(指通過言語將內心的犯罪表達出來),通過書面文字方式(指用文學或圖畫等表達犯罪的意圖),以及“象征性的行為方式”(指能達到犯罪意思的身體舉動來表示犯罪意圖,如眼神、表情或手勢等)。這幾種形式無論是其具體表現方式如何,都必須具有被人感知的屬性。否則,僅存在于人的頭腦中的秘而不宣的違法犯罪想法,只能是一種思想。這就是說,“犯意表示”是上述犯罪意思與外在表現方式的主客觀統一體。
首先,在本質上犯意表示不再是存在于內心的犯罪想法,而表現為一定的言論、舉動等一系列的人的客觀行為,但是這不能得出犯意表示就等于諸如以上的犯罪行為的合乎邏輯的結論。因為犯意表示雖是犯罪意思的外露,但根據主觀決定客觀,客觀是主觀的反映這樣的辯證唯物主義原理,它僅僅是某種犯罪意圖的外在表現。
其次,馬克思主義原理告訴我們,單純的思想活動不會改變或影響客觀世界。言論即使是一種行為,作為某種思想的流露,也不一定會改變或影響世界,因此言論與其他身體行為并不相同,正如說“說”和“做”的差別一樣。言論若想上升為純正犯罪行為則完全取決于它所表述的內容和方式,即看其說什么和怎樣說。因此,從犯意表示到犯罪行為之間無論多么接近,都存在著距離,都存在著發展過程。這樣就回答了上述四種犯罪行為即使是言論,但其言論行為超過了犯意表示的范疇,本身就具有很強犯罪意志與突出的犯罪危害行為,本質上不是犯意表示。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與聯系。兩者都是故意犯罪過程中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狀態,主觀上都具有一定的犯罪意思(這里的“意思”因為只是一種“想法”,且形成“犯罪意圖”的一個階段),客觀上這種意思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現,都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實際后果。但兩者畢竟是有區別的。我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認識這種區別:
(1)主觀內容不同。犯意表示雖然是犯罪意思的反映,但僅僅是單純意思的外露,尚未達到非用犯罪行為去不可的進步。而犯罪預備行為則不然,它已經通過準備工具或者其他制造便利條件的行為表示其犯罪意圖。這種犯罪意圖雖然與實行和完成犯罪時的犯罪主觀要素在確定性和堅定性程度上有所差別,但由于其已與準備行為結合起來,支配著自己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已超出單純犯罪想法或念頭的范圍,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故意”的屬性。
(2)客觀表現不同。在客觀上說,犯意表示僅是其主觀犯罪意思的簡單流露,雖然已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使人感知,但這些表露形式是單一的,只是單純犯罪想法或念頭的主觀再現,其本身不另具社會意義。而犯罪預備行為則不同,它是在明確的犯罪意圖支配下實施犯罪的準備行為,這些準備行為,如準備犯罪工具和創造其他條件,不再是簡單的表述意思的方式而是一系列社會活動。
犯罪預備是什么意思
18題庫內容:
犯罪預備的解釋
為了犯罪而 準備 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如為了盜竊而準備鑰匙,排除實施犯罪行為的 障礙 等。應當根據預備的 程度 、對 社會 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 責任 , 但是 可以比照 犯罪既遂 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詞語分解
犯罪的解釋 做出犯法的應受刑法處罰的事詳細解釋觸犯法律而構成罪行。《漢書·宣帝紀》:“今百姓多上書觸諱以犯罪者,朕甚憐之。” 宋 司馬 光 《論不得言赦前事札子》:“臣伏覩今月二十三日手詔,應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 預備的解釋 預先準備預備起床詳細解釋.預先 安排 或 籌劃 ;打算。 漢 袁康 《越絕書·計倪內經》:“圣人早知天地之反,為之預備。”《新唐書·李義府傳》:“太常 博士 蕭楚材 、 孔志約 以皇室兇禮為預備兇事,非臣子
犯罪預備是什么
法律分析:犯罪預備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雖然預備犯是一種主觀上已經具備了犯罪的意識,并且已經準備了相關的工具或者是創造條件,但是預備犯僅僅是預備犯罪并沒有真正的實施犯罪或者是造成犯罪的結果,所以預備犯罪的處罰一般按照從輕或者是減輕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有犯罪想法但沒有實施叫什么
關于“有犯罪想法但沒有實施叫什么”問題需要看有沒有為這個想法做準備,例如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等,如果有的話這種就屬于犯罪預備,如果已經開始著手實施但是處于犯罪意志之外的原因沒有得逞的就屬于犯罪未遂。如果是僅僅是有犯罪想法,沒有去準備、沒有去實施的,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術語,也構不成犯罪要件。犯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圖。只存在于內心之中。如果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式流露出來,則成為犯意表示。犯意不構成犯罪。犯意表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但有些犯意表示是其內容主要包括三類:(1)主觀罪過,即一定的惡意;(2)客觀罪過,即并非完全積極的犯罪意識;(3)無罪過,即無罪過但要負刑事責任的心理狀態。前一種心理狀態是積極支配行為的意識,是純粹的犯意;后兩種心理狀態只是在犯罪時客觀上存在的一種意識,并不直接支配犯罪行為,是不純粹的犯意,但仍屬犯罪的心理狀態。根據犯意的內容是特定還是不特定,區分為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根據犯意表現形式的不同特征,分為故意、過失和疏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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