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量刑情節如下:
1、刑事案件,常見的量刑情節如下:
(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2)、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如累犯等;
(3)、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自首、立功表現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二、刑罰裁量的特征有哪些
1、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量刑時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責任輕重,決定對其是否適用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的決定權只能歸屬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刑罰裁量權。
2、被量刑的對象是犯罪分子。無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對象。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確定罪,才能找準對犯罪人適用的法定刑。
4、量刑的輕重取決于刑事責任的輕重。刑事責任的大小是量刑輕重的唯一根據。在量刑過程中,判斷刑事責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案件確有的各種從重和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
依據《刑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常見的量刑情節包括: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減輕處罰的情節等。
法律分析:量刑情節一般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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