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是什么?
一、我國 國家賠償 的種類是什么?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國家賠償以“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為原則,同時國家賠償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從無到有。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最新 國家賠償標準 、無罪錯判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1、侵犯人身自由權日賠284.74元; 2、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5.85元。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各級檢察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什么?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并不接觸,但是一旦發生的話,那么也應當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自己身體,或者是財產方面受到侵害,當然國家賠償種類,它是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不同類型的國家賠償,他的具體申請條件存在著差異。
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有什么區別?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負擔經濟補償。 民事賠償是指損害賠償義務人由于違法或違約,造成他人財產或 人身損害 ,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雖然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區別: 1. 賠償主體不同。 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的主體不一定是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本人承擔 ; 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不是以公務身份出現的,不是因為職務行為成為賠償主體的。國家作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某一具體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 侵權行為 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 國家賠償法 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 ( 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 ) ,國家賠償主體與實際賠償義務機關不像民事賠償那樣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 賠償范圍和種類不同。 國家賠償的范圍有限,一般比民事賠償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 16 種情形,在第五條和第十七條里,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9 種情形,而且民事錯判、輕罪重判、公有公共設施損害,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種類有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 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 3 種,國家損害賠償內容僅限于直接損失與財產損失,未將間接損失與精神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而在 民法典 中對后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的賠償。 3. 賠償原則不同。 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又分為 過錯責任原則 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另外還有所謂的 過錯推定原則 ,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國家賠償法》則采用的是違法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 ; 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4. 賠償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兩種。由于引起司法賠償的損害事實本身發生在 訴訟 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毋庸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中只有行政賠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在得不到解決時方可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則沒有這一前置程序,它適用民事第 一審 普通程序、第 二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確定違法行為,然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對賠償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若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 ( 中級以上 ) 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 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采用金錢賠償方式外,還可采用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 10 余種形式。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 賠償標準 上,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與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其實際受到的損失。民事賠償采用的是賠償應與損失相當原則。 通過以上知識我們了解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的區別,在了解到,他們在賠償方式和標準、賠償程序、賠償原則、以及賠償種類上都有各種各樣的不同,如:方式上國家以金錢賠償為主,而民事可采用多種方式來進行賠償。在程序上,國家賠償可以提前向有關單位提出訴訟,而民事賠償不具有這一前提程序。牢記這些不同在賠償方面才會有一定的知識積累,另外;兩者的關系是緊密聯系的,所以中間存在穿插交映關系,
什么是司法賠償和國家賠償
法律分析:司法賠償,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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