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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法律如何處理?(遇到欺詐行為 我們應該怎么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13 11:28:15

經營者欺詐行為該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于欺詐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一、法律法規對價格欺詐的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遭遇價格欺詐,可以通過撥打“12315”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方式向物價部門投訴。投訴時,需要提供被舉報人違法違規的事實及有關證據。所以,大家在消費時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如發票、消費清單、收據、刷卡記錄、銀行匯款記錄、網上交易支付成功的頁面截屏等。如果投訴醫院收費問題,還可一并提供病歷相關部分的復印件;投訴商品明碼標價問題,可用手機拍下現場照片,以證明標價情況。
二、價格欺詐怎么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確認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十)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一)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十二)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十三)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商家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法律主觀: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 辦法有第一條為依法制止 侵害消費者權益 行為, 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客觀:

欺詐消費者行為如何法律責任:(一)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針對一些商業促銷廣告中嚴重存在的對產品(服務)質量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作出呼應,為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二)經營者要為欺詐行為付出加倍賠償《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是《消法》對欺詐性損害行為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懲罰性賠償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費。這對受害人來說具有充分彌補其損失的作用,對于侵害人來說具有懲戒功能。在我國《民法通則》等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中實行的是實際賠償制度,沒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消法)所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對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三)《消法》規定的加倍索賠的適用范圍根據《消法》的規定,加倍賠償適用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的場合,也就是說,凡是經營者以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都要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那么欺作行為如何認定呢?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采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這里所指的欺詐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范疇內的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四)《合同法》對加倍索賠的規定《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中,專門設定了反欺詐條款。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不勝枚舉。盡管《消法》對此早就規定了加倍賠償,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舉證困難等種種原因,實際適用的很少。《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受欺詐可以適用《消法》,無疑給了消費者強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對于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的加倍索賠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并對此作了限制性規定,而規定可以選用《消法》,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當能夠證明被欺詐時,可以選擇責任形式,既可以適用加倍賠償,又可以適用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償方式不能并用。盡管如此,消費者選擇了加倍賠償后,并不影響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作,退貨等。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制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者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第五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聽風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欺詐消費者行為的程序,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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