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指定辯護律師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二、辯護人不得進行哪些行為? 根據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不得干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這里說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除此之外,這些證據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即對于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等案件事實問題具有證明意義的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這些證據,都是法律禁止的行為。至于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目的和動機可能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虛榮,以顯示自己很有辯護能力,有的可能與犯罪分子有勾結,為了謀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訴訟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為了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藏犯罪證據,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究,相互交換、傳遞供述情況,或者相互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以對付司法機關的行為。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顯然是嚴重違背法律職責、破壞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活動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2.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重要證據種類,證人能否客觀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實情況,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是十分重要的,這就要求證人作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得摻雜個人好惡和推測,并且前后應當一致,不出現自相矛盾。在有的情況下,證人作證因記憶不清,可能會出現前后作證內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有的后一次作證對前一次作證會作一些改變或修正,這屬于正常情況。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實或故意編造虛假內容去改變原來符合事實的證言,是法律不允許的。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使用威脅、引誘手段以使證人改變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實的證言作了禁止性規定,是很有必要的。這里應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虛假的內容去改變原先符合事實的證言,才屬于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如果改變后的證言是符合事實的,則說明原先的證言存在問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 3.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辯護人除不得有以上兩項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外,可能還會有其他一些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情況,比如辯護人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哄鬧法庭,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調查取證,等等,都是辯護人不得進行的行為。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和再審。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時,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出庭為其進行辯護。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適用指定辯護制度: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5.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6.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7.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8.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9.具有外國國籍的。
10.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11.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需要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有兩種主要情形。(一)人民法院應當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3種情況: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二)人民法院可以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5種情況:1、一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一個人或幾人委托辯護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4、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5、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盲、聾、啞人;(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