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怎么執行
一、被告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法院會怎么判 1、被告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判決。 2、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證據是否充分,支持原告主張而判決。證據充分的,判處原告勝訴,否則就敗訴。 3、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人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強制執行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二、討債時怎樣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支付令的主體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人不需要再承擔其他對待給付;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支付令必須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不適用公告送達和其他送達方式。 5、債權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判決,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證據是否充分,支持原告主張而判決。證據充分的,判處原告勝訴,否則就敗訴。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怎么辦
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協商分期還款,或者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執行。
被執行人如果實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會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此時作為債權人可以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還可以與之協商分期還款。
被強制執行人實在沒錢還,處理方法如下:
1、暫時中止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依法恢復執行;
2、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之后,申請恢復執行,同時法院還可以對債務人實施司法拘留。
被強制執行人實在沒錢還會不會被拘留,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債務人沒有錢或其他可執行財產,不會被拘留;
2、如果有可執行財產、主觀上不執行、有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會被拘留。
被執行人沒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
2、搜查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者財產。
3、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4、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司法拘留。
6、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被執行人予以訓誡、罰款、拘留。
7、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法院可以暫緩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償還能力時再執行。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不代表其沒有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故意逃避執行,可能會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強制執行下來了,法院說對方沒財產
法律主觀:
申請 強制執行 但是對方沒有財產,如果被強制執行人有配偶的,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夫妻的 共同財產 。執行人可以將自己的 債權轉讓 給對被執行人有制約能力的 債權人 執行債權。或者執行申請人可以協助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信息。如果經查詢被強制執行人都沒有可執行財產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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