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區別
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區別具體如下:
1、刑罰的變更不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而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減刑標準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2、考驗期限的計算不同。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
減刑的適用條件與限度: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區別
一、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有哪些區別 1、在刑罰的變更上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無期徒刑什么意思。 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 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后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二、死緩的執行方式是怎樣 1、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是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什么是不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該罪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有明顯過錯的,等等。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三、關于無期徒刑犯減刑的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有哪些區別”問題進行的解答,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的區別主要有在刑罰的變更上和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死緩的考驗期一般為兩年。
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
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一、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死刑立即執行死刑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緩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緩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差別
1、首先含義不同。死刑又被稱為“死刑立即執行”,而死緩的含義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2、其次,對于被執行死刑的確定性不同。死刑對于“將要被執行死刑”這件事是相對確定的,而死緩則是不那么確定,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會出現至少3種結果,被最終執行死刑顯然不是唯一的結果。
3、另外,兩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為人類最古老的刑罰之一,存在或曾經存在于很多國家的刑法里。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一個死刑執行制度,只規定在中國的刑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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