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加重情節有哪幾種
在法律中所謂的搶劫罪,通俗的來講,就是對財物的所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其財物搶走的行為。但是由于其情節不同,法律的判決就不同。接下來我就給大家整理一下搶劫罪加重情節有哪些,歡迎閱讀。搶劫罪加重情節有哪幾種 《刑法》第263條列舉了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關于“入戶搶劫”。對“戶”字的理解,是指居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場所。侵入居民私人住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相對機關、學校、賓館、商店、工廠而言,住宅較為封閉,更容易受到侵害,且在受侵害時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常常是盜竊、搶劫犯罪的重點目標,需要刑法予以重點保護。 2、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運營中的從事旅客運輸的火車、輪船、飛機,以及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屬于公共交通工具。 3、關于“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之所以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特殊的搶劫對象加以規定,是因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有特殊的意義,需要特別保護。對“金融機構”應作限制性解釋,不包括其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財物。搶劫正在使用的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則應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關于“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所謂“多次”,一般是指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同一人或不同人實施搶劫三次以上。在同一地點不間斷地對兩人以上依次實施搶劫的,應視為一次。行為人預定計劃要連續搶劫數戶人家,雖然符合連續犯的概念,但計算次數時,搶劫一戶人家應視為一次,搶劫多戶人家就是多次。 5、“關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為劫取財物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既包括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他人,也包括故意傷害致死或者其他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情形,對后者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爸氯酥貍?、死亡”必須與行為人的搶劫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害人自傷、自殺身亡的不應包括在內。 6、關于“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是指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冒充現役軍人、武警官兵、公安人員、司法警察等身份,或者有此種身份的軍警人員冒充另一種軍警人員的身份實施搶劫行為。冒充與自己身份相同的高級職務人員,如士兵冒充軍官,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冒充”。冒充的手段無特定要求,行為人可以穿制服冒充,或者持假證件冒充,均無不可。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是指《槍支管理法》規定的各種槍支,即以火藥或者壓縮液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8、關于“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本項規定關鍵是確定軍用物資的范圍。一般認為,軍用物資,是指供武裝部門使用的物資,如被服、糧食、油料、藥材、軍事工程材料等。但是針對槍支、彈藥,刑法第127條第2款又設置了“搶劫槍支、彈藥罪”。從特別法條優于一般法條的法條適用原則看,后者要優先適用。但依照搶劫槍支、彈藥罪處罰,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包括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而以搶劫罪處罰,除適用上述主刑外,還應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相比較,以“搶劫槍支、彈藥罪”處罰反而較輕。因此,搶劫槍支、彈藥該定哪個罪,實踐中有爭議。
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有: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一、什么是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
1.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并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
2.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也包括搶劫文物的情節),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于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二、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于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后,出于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后,當時沒有暴露,以后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或害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合并論處。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并罰。
三、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1.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搶劫罪加重情節有哪些
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具體如下: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搶劫罪與其他罪的區別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搶劫行為與搶劫罪的界限。由于搶劫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的嚴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對搶劫財物的數額、情節沒有作出限定。但這不意味著在認定搶劫罪時不需要考慮搶劫的數額、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踐中,對于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就不應以搶劫罪論處。
2、民事糾紛中強拿或者扣留對方財物與搶劫罪的界限。在借貸等民事糾紛中,強行拿走或者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借以償還債務的,雖然其行為手段具有不正當性,但因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搶劫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的,不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傷害或者殺死被害人后,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傷害或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他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傷害或者殺人之后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法律分析: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指的是搶劫因因情節加重或因結果加重使處罰時一般的搶劫犯罪處罰更加嚴厲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以下八種搶劫罪加重情節: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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