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多長時間
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二十四個小時。
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jīng)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jīng)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jīng)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xiàn)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jīng)繼續(xù)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扣留人員最多能扣留多長時間
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可以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扣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治安違法,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刑事傳喚一般為十二小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刑事拘傳最長時間是多久
法律主觀:
刑事傳喚最長時間是二十四個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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