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分為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
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等。
而一般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前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之外的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對于一般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行為有必要的限度,防衛行為的暴力程度不能超過侵害行為,也要求不能出現不應有的損害結果,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防衛過當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總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有不法侵害發生;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一、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如下:
(1)正當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
(2)實行正當防衛的起因是有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
(3)實行正當防衛的時間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之中;
(4)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5)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程度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如下:
1、不法侵害的強度,對于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于或相當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不法侵害的緩急對于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什么叫正當防衛 需要具備哪四個條件
什么叫正當防衛 需要具備哪四個條件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別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行為,正當防衛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這種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且正在發生的,這是正當防衛起因和時間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是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這是成立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3、防衛人必須主觀上有正當目的,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4、防衛人的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有以下兩個區別:
1、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別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別的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別的法益時,則不能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2、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般正當防衛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正因為如此,對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需要正確掌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我們知道,正當防衛分為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不同的是特殊正當防衛沒有限度的要求,這也使得成立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比一般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要苛刻。接下來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一、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1、特別防衛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而對于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時,不適用特別防衛。 3、實施特別防衛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后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衛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衛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衛。二、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的區別 l、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2、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般正當防衛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三、特殊正當防衛的注意事項 1、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于故意殺人。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3、“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包含在“行兇”之內。 例如,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于重傷,但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時,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4、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5、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須屬于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對之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備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違法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 7、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例如,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伏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便是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以上就是整理的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看得出來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很嚴苛的,它要求必須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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