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條件以及如何辦理減刑
各省司法系統對待減刑的規定和條件是不一樣的。
答:這一條不是服刑人員應當獲得減刑的條件。減刑的條件是認罪服法,確有悔改表現,積極改造,積極勞動,遵紀守法,遵章守紀,并獲得減刑的法律積分,然后按照積分來衡量減刑的幅度。減刑是對積極改造的一種獎勵機制。
答:在獲得減刑的積分條件后,減刑申請可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寫, 是申請,不是報告。
答:首先本人提出申請,犯人小組討論通過,監獄區隊民警評議,通過后提出減刑建議書,制作減刑卷宗,報監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請監獄刑罰執行科,監獄長辦公會,住監獄檢察室,名單在所在監獄公示,報所在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然后報監獄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進行減刑合議,作出裁決。
4、像她這種情況的話如果可以減刑一般可以減多少刑期
答:這種情況一般可以獲得減刑一年左右。
答: 各層審批,公示,合議,最后由法院宣判減刑幅度,大約要兩個月左右,具體時間地域有差別。
現在服刑人員能減刑嗎?
現在服刑人員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獲得減刑的機會,如積極改造表現、重大立功、認罪悔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服刑人員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獲得減刑的機會。其中,減刑的種類包括假釋、暫時出所等,但減刑的條件和標準非常嚴格。一般情況下,服刑人員通過積極改造表現、重大立功、認罪悔罪等方式,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具體而言,必須符合減刑的法律條件和政策規定,經過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并報批后,方可減刑。此外,減刑程度的大小也要根據服刑人員的表現和具體的情況來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適用哪些法律法規和政策來判斷服刑人員是否能夠獲得減刑?刑法、刑事訴訟法、獄政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公安部頒布的相關政策文件都可以作為判斷服刑人員是否能夠獲得減刑的依據和參考。
現在服刑人員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獲得減刑的機會,如積極改造表現、重大立功、認罪悔罪等。然而,減刑的條件和標準非常嚴格,具體減刑程度的大小也要根據服刑人員的表現和具體情況來決定,需要經過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并報批后方可實行。
【法律依據】:
《最高院規定實施新的減刑假釋規定》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服刑人員減刑最新規定
服刑人員減刑最新規定 刑法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 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第十一條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條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一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一般不予減刑。 第十五條辦理假釋案件,判斷“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十六條有期徒刑罪犯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2、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于自由刑的范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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